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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房产增、减名不用缴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9-28 16:5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不论是共同共有房产或是婚前个人的财产),如果需增、减名的,均不用缴交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广大纳税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需携带的相关资料:

请广大纳税人在办理过户前,先提供以下资料,到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房地产权属变更涉税证明》。 1、《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4、如果房产已抵押的,须抵押单位同意并提供“同意变更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对非中国内地居民办理夫妻析产,请先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后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和以上资料办理免税。

 

温馨提示:以上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身份证要双面复印,用A4纸复印,复印件应在空白处注明“此复印件由本人提供,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字句,在字句下方签名确认。如提供的资料页数较多,可盖骑缝章。)另外,由于二手房交易涉及的转让情况及税收政策较为复杂,以上所列的为一般情况下所需提供的资料;如遇其他情况,最终以税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征税及其他补充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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