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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1-22 09:09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问: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注:2016年佛山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187元。)

因此,对个人按规定幅度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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