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均可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所得税优惠。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于按政策规定2013年度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在2014年度预缴时可根据累计应纳税所得情况享受减免,其中: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到30万元的,减免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5%。
举例说明:
C企业是定率征收企业,按季度预缴申报,2014年7月份申报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累计预缴税款5000元。在2014年10月预缴申报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B类)》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则:减免所得税为4万元×15%=6000元。申报表填报如下:
项 目 |
行次 |
累计金额 |
应纳税所得额(4×5) |
6 |
40000.00 |
……
应纳所得税额(6×10或9×10) |
11 |
10000.00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12 |
6000.00 |
已预缴所得税额 |
13 |
5000.00 |
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 |
14 |
0.00 |
由于企业在三季度申报时一并享受累计减免的6000元税款,当期实际多缴1000元。根据预缴申报规则,应补(退)所得税额<0时填0,企业当期实际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在以后预缴申报时自动抵减。
接上例,该企业2015年1月预缴申报2014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B类)》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则:减免所得税为9万元×15%=13500元。申报表填报如下:
项 目 |
行次 |
累计金额 |
应纳税所得额(4×5) |
6 |
90000.00 |
……
应纳所得税额(6×10或9×10) |
11 |
22500.00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12 |
13500.00 |
已预缴所得税额 |
13 |
5000.00 |
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 |
14 |
4000.00 |
企业累计需缴纳9000元税款,一、二季度累计缴纳5000元,三季度缴纳0元,因此四季度需缴纳4000元。
接上例,假设企业第四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此时享受5%的减免税。如:该企业2015年1月预缴申报2014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B类)》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为11万元。则:减免所得税为11万元×5%=5500元。申报表填报如下:
项 目 |
行次 |
累计金额 |
应纳税所得额(4×5) |
6 |
110000.00 |
……
应纳所得税额(6×10或9×10) |
11 |
27500.00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12 |
5500.00 |
已预缴所得税额 |
13 |
5000.00 |
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 |
14 |
17000.00 |
由于企业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此时享受5%的减免税,在第四季度申报时需缴纳税款1.7万元。
注意事项: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填报附表规则与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