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额标准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下列项目:
原油、天然气、煤炭(焦炭和其他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普通非金属矿原矿和贵重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固体盐和液体盐)。
资源税通常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征,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详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标准表》:
    资源税税目、税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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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目  | 
      
       税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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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油  | 
      
       销售额的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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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天然气  | 
      
       销售额的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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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煤炭  | 
      
       焦煤  | 
      
       每吨8-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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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煤炭  | 
      
       每吨0.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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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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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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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2-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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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 
      
       稀土矿  | 
      
       每吨0.4-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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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0.4-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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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盐  | 
      
       1.固体盐  | 
      
       每吨10-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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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液体盐  | 
      
       每吨2-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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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税目、税额标准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规定。
三、计税方法
资源税通常以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 × 适用税额标准
四、免税和减税
资源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可以免征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免征、减征资源税的项目。
五、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和纳税发生时间
(一)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