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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9-28 16:2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一) 纳税人

房产税在中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纳税人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和房产的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下列2种:

1)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30%以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2)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税率

与计税依据相应,房产税的税率也分为下列2种:

1)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

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

3.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4.地下建筑

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也应当缴纳房产税。

1)工业用途的地下建筑,以建筑物原值的50% 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筑,以建筑物原值的70 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 ×1 - 10% 30%×1.2%

2)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和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当将地下建筑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缴纳房产税。

3)出租的地下建筑,应当按照出租地上房屋缴纳房产税。

(三)免税和减税

下列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房产(军队出租的空余房产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企业所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

6.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7.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8.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国务院批准的征税试点城市除外)。

9.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

10.行政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11.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自用的房产。

12.铁道部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

13.在基建工地建造的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住房,在施工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

14.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

15.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征房产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收入,军队出租空余房产的收入,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和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自2010927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可以免征房产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住房的收入,个人出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6.经过财政部批准可以免征房产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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