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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9-28 16:1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教育费附加的基本法规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90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年8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二、教育费附加的缴费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三、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率为3%。

 

四、教育费附加的缴费范围和计费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计征依据。

 

五、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附加率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

 

六、教育费附加的缴费期限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时间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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