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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引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4-07 16:3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税局 字号:

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范围及期限

凡属我区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内跨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由于总机构申报后,分支机构才能申报,因此,建议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之间做好沟通,为分支机构申报留出足够的时间。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711日至2017531日,不再延至6月初。

 

第二部分  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查账征收企业应报送的资料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应当随年度申报资料同时报送关联申报表、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等;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财务会计报告,具体资料要求详见相应的税宣资料。

 

第三部分 重要政策提醒

 

    一、税收优惠备案

纳税人在2016年汇算清缴期间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工作,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详见相应的税宣资料。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自201611日起执行,落实到税务方面,主要是在三大比例的计算上进行了调整

1、科技人员比例

新文件取消了学历限制,并将科技人员占比由30%下调至10%。其中,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研发费用比例

新文件将年营业额小于5000万的中小企业的研发费占比由6%下调为5%5000万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沿用3%4%比例不变,新文件更加向小企业予以政策倾斜,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研发费用比例是指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销售收入总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3、高新收入比例

新文件在高新收入方面维持60%的比例不变,表述则略有调整,由“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改为“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总收入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自201611日起执行,因此,2016年度汇算清缴中,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以下几大变化:

(一)扩大加计扣除范围

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二)会计核算简单化

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即可。辅助账比专账更加简化,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三)资料提供简便化

对于企业申报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新文件改由税务机关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纳税人在提交资料时无需出具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近期,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到的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提高到50万的新内容,适用时间从201711日开始,因此,2016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仍然按照30万标准执行。

    五、资产损失

2016年汇算清缴对资产损失的要求与去年相比没有变化,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六、关联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原关联申报进行了重大修改,与旧文件相比,此次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关联申报的主体
  明确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如果企业年度未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往来的,可以不报送关联申报表。

(二)修订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在判断是否因持股关系构成关联关系、是否因资金借贷构成关联关系、是否因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构成关联关系等方面,都比旧文件有了较明显的完善。
  (三)增加关联交易的种类
  《公告》
增加了一项关联交易类型,即金融资产的转让。这里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四)更新了关联申报表格

新版关联申报表一共有22张表格,主要包含四大类信息,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填报。具体的表格样式与填表说明详见我局相关税宣资料。

 

第四部分  申报程序

为配合查帐征收纳税人年度申报工作顺利进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软件系统进行了升级。目前电子申报软件有二款可供纳税人选择:一是税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二是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最新版的相关软件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为准,纳税人可在相关栏目下载使用。

今年的申报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二是企业携带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三是通过税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直接进行网上申报。对于需要报送优惠备案、资产损失等特殊事项资料的企业,可先通过网上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并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前往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即可。如纳税人需要进行更正申报的,必须携带相应的纸质资料及电子申报数据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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