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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台风中受损及捐赠可享税收减免优惠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9-08 17:56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台风“天鸽”的疯狂肆虐给全省带来较大影响,也造成了部分企业和个人较大损失。因台风受灾及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可向地税部门申请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该优惠政策具体为: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三)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四、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六、土地增值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八、印花税

(一)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九、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十、延期缴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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