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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18〕4号)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2-08 10:1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调整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佛财法〔200836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8

 

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省规定的幅度内调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分级范围。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

为与省规定的每一土地等级适用税额保持一致,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一级暂无应税土地范围,实质上从二级起划分。

 

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土地等级

范围

年税额
(元/平方米)

其中工业用地年税额
(元/平方米)

一级

 

 

 

二级

禅城区:祖庙街道、张槎街道、石湾街道;

南海区:桂城街道;

顺德区:大良街道;

8

5

三级

禅城区:南庄镇;

南海区:大沥镇;

顺德区:容桂街道、乐从镇;

6

4

四级

南海区:西樵镇、九江镇、狮山镇、丹灶镇、里水镇;

顺德区:陈村镇、伦教街道、北滘镇、龙江镇、勒流街道;

高明区:荷城街道;

三水区:西南街道、云东海街道;

4

3

五级

顺德区:均安镇、杏坛镇;

高明区:杨和镇、明城镇、更合镇;

三水区:乐平镇、芦苞镇、大塘镇、南山镇、白坭镇。

在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税土地不划分工业和非工业,适用年税额为2/平方米。

2

1

 

二、实施时间

我市从201811日开始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并分年调整到位,有效期5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调整方案追溯至2017年所属期的税款,对已多缴部分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20172019年分年调整幅度分别是调整前后税额标准差额的30%、30%和40%,具体分年度调整情况如下:

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20172019年分年实施年税额调整表

单位:元/平方米

所属期

 

 

土地

等级

2017

2018

2019

备注

非工业用地

工业

用地

非工业用地

工业

用地

非工业用地

工业

用地

原房

地产

原非

工业

原房

地产

原非工业

原房

地产

原非

工业

二级

10.8

8

5

9.6

8

5

8

5

原一级土地

三级

8.8

6

4

7.6

6

4

6

4

原二级土地

四级

6.8

4.35

3

5.6

4.2

3

4

3

原三级土地

五级

5.5

3.05

2.05

4

2.6

1.6

2

1

原四级土地

2.35

2.2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税土地,不划分工业和非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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