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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5-07 17:3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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