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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及暂停办理社保业务的通告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6-30 11:0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 107号)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社保年度佛山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18〕197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后各险种缴费基数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100元,上限调整为20004元。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635元,上限调整为18177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1720元,上限调整为18177元。

四、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44元,上限调整为18177元。

五、以上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调整从201871日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8自然年度调整方案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因调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佛山地税网报系统(即5S电子税务服务厅)和灵活就业人员多渠道办费(自助办税终端)自71日起停办除查询外的社保业务功能;前台只办理清缴欠费、托收单缴费、增员备案和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其他社保业务暂停办理。暂停办理社保业务期间需要办理参保和2018年缴费工资申报的单位和个人请移步至所属地地税前台进行纸质备案。

七、请各缴费单位于731日前(非网报的单位于715日前)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2017112月的月平均工资,地税部门据此核定缴费人20187月至20196月的计费工资。

八、由于基数调整,缴费金额调高,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具体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8628日   

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更新时间:201871日)

险种

缴费对象

费率

缴费基数下限(元)

缴费基数上限(元)

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

13%

3100

20004

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12%

个人

8%

工伤保险(工伤一类)

单位

0.2%

3635

18177

工伤保险(工伤二类)

0.4%

工伤保险(工伤三类)

0.6%

工伤保险(工伤四类)

0.9%

工伤保险(工伤五类)

1.0%

工伤保险(工伤六类)

1.1%

工伤保险(工伤七类)

1.2%

工伤保险(工伤八类)

1.3%

失业保险

单位

0.5%

1720

18177

个人

0.2%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单位

4%

5599

个人

0.5%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单位

4%

个人

1.5%

生育保险

单位

0.5%

4544

18177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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