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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签发日期不一致,应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3-11-21 17:17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问:我是顺德区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629日签订了购地合同,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为2013715日,国有土地使用证签发日期为201383日,请问要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第二点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你公司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即20138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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