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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清算后再销售房屋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5-10-20 12:0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税局 字号:

    问:房地产企业清算后再销售房屋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点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因而,房地产企业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房产,根据上述政策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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